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水資源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作用,通過嚴格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嚴把審批關口,從嚴控制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取退水
要認真落實國務院化解過剩產能的有關政策要求,加強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管理,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
對于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項目,以及采用《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淘汰目錄(第一批)》中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的新、改、擴建項目,原則上一律不得辦理新增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等相關手續。
煤礦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受理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對符合減量置換要求的煤礦項目,在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前,須依法取得取水許可。
石化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7號)要求,嚴格控制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黃磷等過剩行業新增產能的取退水;未納入《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新建煉化項目,一律不得辦理新增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等手續。
2、嚴格水資源管理,推動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水資源稟賦條件、發展階段、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及時制修訂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嚴格過剩產能和落后產能行業企業的取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按照定額核定年度取用水計劃,對超計劃或超定額取水的,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對國家已明確淘汰的落后產能和化解的過剩產能,應同步核減企業年度取水用水計劃,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責令企業采取限制或停止取水等措施。取水許可延續時,原取水許可審批單位要對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取用水情況進行全面重點評估,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使用淘汰的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未達到用水定額標準和不符合水資源管理要求的企業單位,不予批準延續取水申請。
3、落實以水定產,推動產業布局結構優化調整
堅決落實以水定產要求,全面開展產業園區和重大產業布局規劃水資源論證,把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作為產業梯度轉移、布局優化調整的先決條件。規劃水資源論證審查意見及結論要作為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要抓緊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要積極推動高耗水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推廣串聯式循環用水布局,推進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企業與城市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就近布局。在火力發電、鋼鐵、紡織染整、造紙、石油煉制、化工等行業中,選擇技術水平先進、用水效率領先的企業實施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加快節水工藝改造,積極研發應用先進適用技術,以節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4、強化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門要加強與發改、工信、環保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信息共享,形成協同監管機制。對于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要關口前移,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嚴格把關。對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要及時將水資源管理相關政策告知申請單位;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的,應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不屬應清理的過剩產能范疇、是否允許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等,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于需流域機構審批的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住關口,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轉報流域機構。
5、嚴格執法檢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各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取水、計劃用水、入河排污口設置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格查處違法行為。要以過剩產能行業為重點,全面檢查企業依法取水情況,切實嚴把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關口。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產能過剩行業取水許可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建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設項目取水監管不力的,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2017年底前年用水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鋼鐵行業企業要全部納入省區內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過剩產能行業取水許可、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情況,納入年度水資源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強化監督檢查。對監管不力的地區,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相關地區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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