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水利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充分發揮科技對水利改革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我部制定了《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指導意見
為加快推進水利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充分發揮科技對水利改革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和水利部《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水利科技創新若干意見》,結合行業實際,現就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新時代水利工作方針和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水災害統籌治理的治水新思路,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任務部署,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體現水利行業特色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強化技術、資本、人才、服務等創新資源的深度融合與優化配置,調動各方積極性,破解科技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難題,提升科技創新支撐水利現代化建設的能力和水平。
堅持需求導向。立足于滿足水利改革發展重大科技需求,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與水利生產實踐的精準對接,實現科技成果高效轉化。
創新體制機制。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渠道,著力破除成果轉化中的約束性障礙,激發內在活力,建立有利于成果轉化的管理機制和政策體系,探索成果轉化新機制和新模式。
強化政策落實。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激勵政策,充分調動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和科技人員積極性,不斷推動成果轉化工作。
發揮市場作用。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整合技術、資金和人才,搭建水利科技產學研協同創新平臺,大力發展技術市場,培育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拓展新技術、新產品的市場應用空間。
到2020年,水利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基本完善,轉化能力顯著增強,科技成果開放共享取得明顯成效,一批實用科技成果和高新技術得到有效轉化和應用;到2030年,全面建成運行高效、功能完善、符合行業特點的水利科技成果轉化體系,體制機制更趨完善,轉化渠道更加暢通,轉化效能進一步提升,全面滿足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科技需求。
二、激發水利科研機構轉化活力
(一)明確水利科技成果轉化范疇。水利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活動。面向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化組織等需求所提供的水利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也屬于水利科技成果轉化范疇。
(二)暢通科技成果轉化渠道。水利科研機構應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和運營機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鼓勵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建立專門的科技成果轉化隊伍,設置專職從事技術轉化工作的創新型崗位,探索建立技術經理人市場化聘用制,與第三方轉移轉化機構組建聯盟,明確利益分配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三)自主確定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水利科研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擁有轉化自主權,可采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成果轉化;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四)遵循市場化價格機制。水利科研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過程中,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價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單位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五)合理使用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水利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本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優先用于單位科學技術研發、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和團隊建設、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分配,各科研機構須建立完備的分配制度,并在本單位內部予以公示。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的獎勵和報酬的支出總量可不受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外予以單列,但須與績效工資總量一并管理。科研人員依法取得的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績效工資。
(六)保障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水利科研機構應保護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的合法權益,按照以下規定落實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一是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二是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三是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七)規范領導干部轉化激勵。水利科研機構法定代表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對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八)支持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支持水利科研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經單位同意到企業掛職兼職或離崗創新創業,期間人事關系仍在原單位,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須與原單位簽訂協議,約定工作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報酬等事項,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創新創業期滿,應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安排工作。
三、促進水利科技成果有效轉化
(九)推進水利科技先進成果推廣應用。鼓勵和支持在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中積極采用水利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限制淘汰落后技術。定期編制發布水利先進實用技術指導目錄。加強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涉水重點專項成果的推廣應用。重大水利科技推廣應用項目應納入各級水利發展規劃和計劃。
(十)建設水利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示范區。依托需求強烈、特色明顯的典型地區,綜合集成一批先進實用技術,建設水利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示范區,推進區域水問題的解決,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技術模式,打造集開發、中試、熟化、成果轉化及產業化于一體的科技成果孵化平臺。鼓勵各流域、各地區、各單位結合各自需求,建立科技示范推廣基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十一)加強水利科技成果與標準銜接。完善水利技術標準體系,有重大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應同步開展技術標準研究,及時制定標準,將先進成熟技術作為有關標準修訂的重要內容。建立經過實際工程應用且效果良好的水利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的快速通道。對于尚不具備條件且暫未制定標準的水利技術創新成果,經水利部有關部門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可優先使用。
(十二)組建水利技術創新轉化聯盟。充分發揮各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學會和行業協會等作用,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業等組建一批水利技術創新轉化聯盟或產學研協同創新共同體,圍繞產業鏈構建創新鏈,推動跨領域跨部門協同創新,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轉移轉化。支持成員單位依托聯盟或共同體承擔科技示范項目,探索聯合攻關、利益共享、知識產權運營的有效機制與模式。
(十三)加強水利科技成果轉化國際合作。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水利技術、產品和技術標準走出國門,全面深化雙邊、多邊水利科技合作,鼓勵水利科研機構加強與國外技術轉移轉化機構對接,打造國內外技術交流合作平臺。鼓勵科技資源互聯互通,構建連接國內外技術、資本、人才等創新資源的技術轉移網絡。加強“一帶一路”水利國際科技合作,為全球水治理提供中國智慧、中國經驗、中國方案。
四、加強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公開與共享
(十四)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水利科研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于每年3月30日前經主管單位向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
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4.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
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門將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納入科研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科研機構給予支持的參考依據。
(十五)加強水利科技成果宣傳與信息共享。鼓勵和支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各自工作重點和科技需求,創新方式和手段,因地制宜舉辦技術交流研討會、推介會、設計大賽及科技成果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先進技術推介、培訓和宣傳。加快水利科技成果信息數據庫建設,建立水利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平臺,定期編制發布水利科技年報,面向社會、公眾宣傳、展示、共享水利科技成果信息。
(十六)推進水利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建立科學的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對基礎研究類成果,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以同行評議為主,更加注重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評價。對應用技術類成果,突出應用效益,更加注重獲得技術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標準研制等評價,不斷加強技術成熟度評價,促進技術成果規模化應用。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依據,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水利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強政策、資源統籌,建立計劃、財務、人事和各業務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形成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合力。各水利科研機構應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從事水利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
(十八)加大資金投入。探索建立財政資金與社會資本相結合的多元化投入體系。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水利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作用,爭取各級財政不斷加大對水利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拓寬市場化資金供給渠道,鼓勵企業和社會資本先行投入產業化目標明確的重大科研任務,鼓勵天使投資、創業投資基金、銀行等參與支持水利科技創新創業,加強與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對接。
(十九)加強隊伍建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水利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納入人才培養計劃,依托有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建設水利科技轉化成果人才培養基地,鼓勵科研機構中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從事技術轉化工作,暢通職業發展通道,制定培養與考評標準,建成一支熟練掌握新科技成果信息、及時了解水利建設需求的高水平、專業化的成果轉化人才隊伍。
(二十)建立激勵機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水利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和應用單位應將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業績做為科研人員和技術推廣轉化人員職稱評定、考核評價、薪酬管理、崗位聘用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探索建立科研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制度,逐步建立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并重的水利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體系。
各流域機構、各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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