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標準《河(湖)長制工作規范》近日正式實施。這是浙江首個對河(湖)長制工作有指導作用的省級標準,從河(湖)長制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內容、實施要求、信息公開與檔案管理等4方面規范河(湖)長制工作,細化了巡查要求,明確了巡查問題分類和處理流程。
規范由省美麗浙江建設領導小組河長制辦公室、省水利廳聯合印發,提出應設置省、市、縣、鄉四級雙總河長,并遵循流域統一與分級分段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置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組織體系;河(湖)長有調整的,應在到任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在巡查要求上,明確了各級河(湖)長的巡查頻次及主要職責,鄉級、村級河湖長巡查以現場檢查為主,主要檢查非法侵占水域、非法采砂、在河湖管理范圍內亂扔亂堆生活垃圾、污水直(偷、漏)排等情況。規范還將河(湖)長巡查發現的問題,分為輕微問題、一般問題、重大問題3類,處理時限分別為1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提出處理意見后30個工作日。
此外,規范對河(湖)長公示牌、宣傳及公眾參與、檔案等工作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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