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發布了《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辦法》中獲悉,自今年12月1日起,我國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到9省(區、市),分別為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山東、河南、四川、陜西、寧夏,試點省份最低平均稅額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
事實上,河北省已于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實施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成效顯著,那此次將試點范圍擴大,意義在哪里?對此,專家表示,擴大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范圍,從增加稅收這個角度來說,意義并不大,不過稅收的調節作用可以助推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而推動生產方式的轉型升級,最后實現水資源節約和合理開發。
水資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來,我國政府也一直對其能合理利用展開了各種探索,而進行水資源費改水資源稅試點,可以說是保護水資源的有力措施。
來自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的介紹,河北省實施試點以來,2016年用水總量較上年降低2.8%,地下水取用水量較上年降低6.6%;全省100多家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由抽采地下水改為使用地表水;部分地區的高爾夫球場、洗車等特種行業月均取用水量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由此可見,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成果明顯,因而,擴大試點范圍符合我國的政策布局。
“河北省率先實施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一年多來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有序,達到了預期目標,具備了擴大改革試點的基礎和條件。”王建凡說。
據悉,擴大試點的9省(區、市)水資源豐枯程度不一、取用水類型多樣,具有一定代表性。且實行從量計征,征稅對象為江、河、湖泊(含水庫)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但包括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在內,有六種情形可不繳納資源稅。
與此同時,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試點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稅額要高于非超采區,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稅額加征1—4倍;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征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等從低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指出,征收水資源稅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增加多少財政收入。去年,這9個地方水資源費收入133億元,稅收收入意義并不大,但生態意義、綠色意義很大。擴大水資源稅試點就是為了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助推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
“用稅收杠桿提高用水成本后,企業自然會調整自己的生產行為,促進節約用水。”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此次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不僅有利于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導向,還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加快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優化用水結構,減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此外,從《辦法》可知,這次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將遵循稅費平移、注重調控、適當授權和分步推進4項原則,一方面,對于地下水超采地區、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企業、對特種行業用水,要從高征稅;另一方面,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用水及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用水,從低征稅。
都知道,我國農業生產取用水量大,占全社會總取用水量的60%左右。我國農業生產用水方式粗放,大水漫灌現象普遍,不利于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擴大水資源稅試點延續了現行水資源費政策,對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不征稅,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從低征稅。
對此,對外經貿大學教授李長安表示,《辦法》統籌考慮了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要求,有利于促進轉變農業灌溉方式,培養農民節約用水意識。也就是說,水資源稅是要通過實施差別化稅收政策和相關減免稅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為,又不影響社會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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