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出臺的《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城市濕地應納入城市綠線劃定范圍,嚴禁破壞城市濕地水體水系資源。
城市濕地被稱為“城市之腎”,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有重要意義。辦法指出,城市濕地保護是生態公益事業,應遵循全面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基本原則。
根據辦法,城市濕地公園及保護地帶的重要地段不得設立開發區、度假區,禁止出租轉讓濕地資源,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和設施,不得從事挖湖采沙、圍湖造田、開荒取土等改變地貌和破壞環境、景觀的活動。
城市濕地公園是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保護城市濕地資源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學研究、休閑游覽等功能的公園綠地。根據辦法,已批準設立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應在1年內編制完成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規劃,經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辦法規定,對管理和保護不利,造成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功能等受到破壞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設立命名,并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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