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長制,是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建設美麗中國的重大戰略,也是加強河湖管理保護、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舉措。中央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以來,各地高位推進,積極探索,進展順利,成效顯著。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涉及面廣,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對助推河長制各項任務落地生根、取得實效和構建良性河湖管護長效機制十分重要、意義重大。
1.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重要意義
20世紀50年代,Mills和Scott等學者對公眾參與相關決策進行了研究;此后,公眾參與經歷了爭取公民民主權力的初始階段、特定利益團體參與的發展階段和多利益團體全面參與的成熟階段[1]。近年來,一些學者對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公眾參與進行了研究[2-4]。全面推行河長制,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維護河湖健康生命,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客觀要求,需要公眾廣泛參與。
1.1公眾參與河長制工作,能更好的反映群眾對優美河湖生態環境需要方面的訴求。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發生轉化,群眾對身邊生態環境的質量更為關注。在河湖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及生態修復等方面,表現出更強烈的參與意愿和積極性。由于公眾參與在權力關系中具有直接傳遞其利益訴求信息的功能[1],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聽取群眾對河湖生態環境方面的需求和相關建議,圍繞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開展工作,既能更好的推進河長制各項任務落地生根,也能有效促進社會治理水平提升。
1.2公眾參與河長制工作,能更廣泛的動員全社會參與河湖治理與保護。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5]。河湖生態環境問題,表現在水中、根子在岸上,解決這些復雜的問題,既和當前的生產方式、產業結構、技術水平等有關,更和每個人的生活理念、生活方式、生活習慣息息相關。維護良好河湖生態環境應該且必須全社會廣泛參與,把不亂倒垃圾、亂排污水作為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從一點一滴做起,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形成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方式,讓青山綠水的每個“細胞”都清潔干凈。
1.3公眾參與河長制工作,是政府開展河湖生態治理與保護的必要補充。作為公益性的公共產品,維護良好的河湖生態環境和開展河湖生態保護、治理與修復等工作以政府為主。但公眾的參與必不可少,否則就會出現邊治理、邊破壞的現象。近年來一些地方相繼出現的“民間河長”,在河湖巡查、違法舉報、垃圾清理、政策宣傳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是政府河長工作的有益補充,形成政府和群眾共同治水的良好局面。
2.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主要內容
河長制是我國河湖管理的重大制度創新,其目的是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維護河湖健康生命,這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高度契合。因此,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應引導公眾全過程、全方位參與,把維護良好河湖生態環境內化為社會公眾的自覺行為。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決策、治理、管護、監督、宣傳等環節,公眾都可積極參與。
1.1參與決策。全面推行河長制相關工作的決策階段,應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把群眾相關利益訴求作為開展河湖保護與治理的重要決策條件。在工作方案制定、“一河一策”以及各類河湖保護與治理方案(如河湖清淤方案、生態修復方案、畜禽養殖整治方案等)的論證與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公眾(或公眾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調動和發揮群眾積極性。決策階段,公眾參與的常見形式有問卷調查、意見征集、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也可通過社區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主動表達意見和建議。公眾在相關工作的決策環節參與,有利于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和利益表達、對話機制,有效平衡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確保后續工作順利實施。
1.2參與治理。公眾既是河湖問題的生產者、受害者,又是河湖治理的參與者、受益者。他們對周邊河湖生態環境變化的了解更及時、更敏感、更直接,對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的愿望也更強烈、更迫切。從已有實踐看,公眾主動參與河湖治理的意識逐步提升,參與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①籌集河湖治理資金,如浙江省青田縣,吸引華僑投資河湖治理項目130余個,投入僑資15.8億元;②開展河湖生態治理,如浙江省麗水市探索河道經營權承包,由個人、合作社或集體負責河道生態修復治理、管護與經營;③負責河湖生態修復治理項目實施,部分地區對農村房前屋后的水體治理,由財政出資,群眾負責實施。參與河湖生態治理,是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重要方面,把原來認為“政府該干的事”看做是“自己該干的事”,從旁觀者轉換為參與者,形成“大家治河為大家”的良好氛圍。
1.3參與管護。建立河湖管護長效機制,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是全面推行河長制目的所在。公眾廣泛參與河湖保護與管理,是確保治理成效、維護河湖健康的關鍵所在。廣義的講,在生產生活過程中,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減少各種污染源產生,改變亂排亂到、亂挖濫采、亂占濫用的習慣,就是對河湖保護最大的貢獻。河湖日常管護中的群眾參與,包括無償承擔某些河段或房前屋后水體的清潔維護、志愿開展河湖保潔及河湖巡查等。公眾參與河湖保護與管理,既能鞏固河湖治理成果,也能提升公眾生態文明意識。
1.4參與監督。監督是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最典型的內容。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種活動中,都強調了公眾監督的重要性。《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要求,要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臺,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監督,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①通過監督電話、手機APP或網絡舉報平臺,直接舉報涉河湖違法違規事項;②通過各種新聞媒體曝光涉河湖違法違規事項;③通過各種渠道反映在河湖治理、保護中的失職瀆職行為;④提起涉河湖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公益訴訟。廣泛的公眾監督,能更有效的發現并促進涉河湖問題的解決,提高工作效率。
1.5參與宣傳。全面推行河長制,一方面要向公眾做好宣傳,一方面要引導公眾參與宣傳。一些地方開展的河長制知識競賽、“我身邊的河流”征文比賽、治河良策大家談、美麗河湖兒童畫展以及中小學生河長講堂等等,都是公眾參與河長制宣傳的重要方式。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河長制,具有更好的滲透力,同時也拓展了公眾參與方式與途徑。
3、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實踐模式
公眾不僅指個體公民,也包括由個人組成的民間組織、營利性團體、服務組織以及NGO。不同類別的公眾都在積極參與河長制實施和河湖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本文重點總結公民個人參與河長制工作的幾種實踐模式。
3.1“民間河長”模式。河長制推行以來,除政府明確的各級河長,還出現了一批“民間河長”。“民間河長”來自各行各業,稱謂也多種多樣,如“鄉賢河長”“洋河長”“巾幗河長”“企業家河長”“養殖戶河長”等等。各地“民間河長”的職責也不同,如浙江省杭州市[6],主要是協助黨政河長開展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給黨政河長或職能部門,協助職能部門開展治水工作,參與涉水違章違法行為查處以及河道管理保護宣傳等。江西省靖安縣對境內村級長度2km以上的支流,鼓勵群眾自愿認領當河長,其職責主要是河長制宣講、河道巡查、日常記錄、問題報告、河道保潔等。
3.2河權承包模式。浙江省麗水市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探索形成了河權承包模式。將中小河流河道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承包權分離,部分鄉鎮將河道經營權承包給個人,由個人負責資金籌措及河道治理、經營與管護,取得良好效果。
3.3民間督察長模式。為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陜西省嵐皋縣構建了“河長+警長+督察長”的“三長治河”體系。聘請民間督察長,一方面對河湖進行日常巡視,對發現的各類問題進行監督和反映,同時對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監督。通過設置民間督察長,進一步調動群眾參與河長制的積極性,形成政府與社會治水合力。
3.4生態綠幣模式。浙江省德清縣為鼓勵公眾參與治水,設置了生態綠幣。通過建立微信平臺,群眾按照信息提示完成“去巡河”、“來找茬”、“金點子”等任務,可獲取2枚生態綠幣,積極參與者還可以獲得1至5枚不等的綠幣獎勵,綠幣可用于兌換獎品或申請銀行貸款優惠。
4、推進公眾參與河長制工作的建議
全面推行河長制,改善河湖生態環境,社會各界認可,廣大群眾支持,應進一步鼓勵和引導公眾全面參與。
4.1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對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宣傳,采用征文比賽、知識競賽、文藝演出、主題展覽等宣傳形式,提高群眾對河長制的認知與理解。通過集中整治等方式,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的河湖問題,讓老百姓切身感受到河湖治理前后生產生活環境變化,提高公眾參與的積極性。通過表彰、獎勵等方式,樹立典型,形成比學趕超的公眾參與良好氛圍,激發公眾參與活力。
4.2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平臺,對河長制相關事項,明確問卷調查、會議研討、意見征集、信息反饋等公眾參與的要求與程序,把公眾意見訴求和決策有效對接,把解決好河長制實施過程中涉及群眾的利益問題作為決策的前提。在現有河長制公示牌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公開河湖治理保護相關信息,確保最廣大群眾知悉;創新河湖治理保護項目的融資、建設、管理模式,鼓勵和引導利益相關群眾參與項目實施。完善公眾監督渠道,構建多元、立體的社會監督網絡體系,細化工作環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事事有回應,件件能落實,對落實不力的要予以問責。
4.3規范公眾參與方式。明確公眾參與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原則與總體要求,規范公眾參與流程和主要內容,引導公眾積極有序參與,提高工作效能。針對工作中具體事項,明確公眾參與方式,建立相關制度,既要充分發揮公眾的積極性,集民智民力,又要做好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目前,各地的“民間河長”類型多樣,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民間河長”章程,規定民間河長的選任程序、職權職責、履職保障、議事程序等,確保“民間河長”名正言順地依規履職,積極參與,勇于負責,切實成為推進河長制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力量。
作者:劉小勇 來源:《中國水利》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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