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施行,標志著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已步入常態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
《辦法》包含總則、規劃管理、建設管理、運行維護、能力建設、法律責任、附則七個部分,共三十六條。《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各類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包括新、改、擴建建設項目,舊城改造、園區改造、環境提升等改造類建設項目,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除外。
《辦法》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應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協調統籌、經濟適用、安全美觀”原則,明確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職責,明確了市政府對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并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生態文明考核體系。
《辦法》要求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納入全市空間規劃一張藍圖,按照海綿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的要求組織實施,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貫穿于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各個階段。
《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制定、產品研發等工作,鼓勵、支持創新建設運營機制。《辦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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