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湖長制是什么?
即河長制、湖長制的統稱,是由各級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治理和保護的一項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其創新點在于,將各級黨政負責同志確定為河湖治理保護第一責任人,由傳統的“九龍治水”轉變為“河湖長管水”,以流域為單元,統籌解決上游與下游、左岸與右岸、干流與支流、水域與陸上、部門與部門、官方與民間治理保護不統一、未配套、難協調的問題,形成“黨政負責、河湖長領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社會共治”的河湖管理新格局。
2.河湖長制發源于何地?
河長制發源于江浙,湖長制發源于湖北。湖北也是首個統籌“河長制+湖長制”、由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確“河湖長制”提法并率先建成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制體系的省份。
3.河長工作職責是什么?
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
4.湖長工作職責是什么?
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確各級湖長職責,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整治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等突出問題。其他各級湖長對湖泊在本轄區內的管理保護負直接責任,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湖泊管理保護工作。
5.河湖長令是什么?
是命令公文的一種。全面推行河湖長制以來,省委副書記、省長、省總河湖長王曉東先后簽發第1號、第2號省河湖長令,分別部署開展碧水保衛戰“迎春行動”“清流行動”。全省各級河湖長和各地各部門聞令而動,聚焦河湖突出問題和長效機制建設,合力攻堅克難,取得顯著成效。碧水保衛戰已成為河湖長制的“湖北樣本”。
6.巡河巡湖有何要求?
《湖北省河湖長巡查河湖暫行辦法》明確:省級河湖長(或委托聯系部門)全線巡查不少于1次/半年,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導不少于1次/年。市級河湖長(或委托聯系部門)全線巡查不少于1次/季度,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導不少于1次/半年。縣級河湖長(或委托聯系部門)全線巡查不少于1次/雙月,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導不少于1次/季度。鄉級河湖長(或委托聯系部門)全線巡查不少于1次/月,其中本人出征巡查督導不少于1次/雙月。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每季度集中對下級河湖長巡查頻次和督導解決重大問題情況進行通報。
7.河湖和水利工程劃界確權有何要求?
2018年12月,省政府印發《湖北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劃界確權工作方案》明確:采取“政府組織、行業負責、部門聯動”的方式和“依法依規、因地制宜、分級負責、先易后難、分類實施”的原則,劃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范圍,并確定范圍內的土地權屬。目標任務: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級、市級河湖長領責履職的河湖和水利工程劃界工作;基本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確權試點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劃界工作;基本完成縣級以上河湖長領責履職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確權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河湖和水利工程劃界確權工作。
8.河湖“清四亂”有何要求?
水利部部署,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底,在全國范圍內對河湖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行動,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務。水利部掛牌督辦的為流域面積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61條河流和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上的231個湖泊。省掛牌督辦范圍為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1232條河流和列入省政府保護名錄的755個湖泊。其他河湖由市縣組織開展,實現河湖“清四亂”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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