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2月28日,江蘇省委常委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長制的實施意見》,要求在全省江河湖庫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
會議強調,全面推行河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解決復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要進一步明確責任推動落實,特別是要推動各級河長真正履行好職責,真正把這項創新制度落到實處,為打贏治水攻堅戰奠定堅實基礎。
《實施意見》提出,通過全面推行河長制,到2020年全省現代河湖管理保護規劃體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全面落實,人為侵害河湖行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萬噸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98%以上,重點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82%,國考斷面水質優于III類水比例70.2%,地表水喪失使用功能(劣于V類)的水體和設區市及太湖流域所轄縣(市)建成區城鄉黑臭水體基本消除,河湖資源利用科學有序,河湖水域面積穩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態功能明顯提升,“互聯互通、功能良好、水質達標、生態多樣”的現代河網水系基本建成,群眾滿意度和獲得感明顯提高。
根據《實施意見》,江蘇省將建立省、市、縣(市)、鄉鎮、村五級河長體系。省級總河長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縣(市)、鄉鎮總河長由本級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全省18條重要流域性河道、7個省管湖泊,分別由省委、省政府領導擔任河長。河湖所在市、縣(市)黨政負責同志擔任相應河段河長。太湖15條主要入湖河流河長制體系保持不變。其他流域性河道、區域骨干河道及重點湖泊,由設區市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河長,河湖所在縣(市)、鄉鎮黨政負責同志擔任相應河段河長??h鄉河道、小型湖泊及各類水庫,由所在地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河長。省級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承擔全省河長制工作日常事務。
《實施意見》明確了“嚴格水資源管理、加強河湖資源保護、推動河湖水污染防治、開展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河湖生態修復、推進河湖長效管護、強化河湖執法監督、提升河湖綜合功能”等8個方面主要任務,提出了“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嚴格考核問責、強化宣傳監督”等5項保障措施。
《實施意見》結合江蘇實際,對現有河長制進行了全面規范和完善,致力打造升級版,覆蓋全省所有河道、湖泊、水庫,并建立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實現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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