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監督檢查行為,確保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正常開展,有效發揮監測預警系統防災減災效益,水利部近日印發了《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條及五個附件。第一章明確了編制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原則等。第二章規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第三章規定了監督檢查主要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流程。第四章規定了問題分類、陳述申辯、問題整改等具體要求。第五章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實施主體、追究對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方式、追究標準。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將使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促進山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持續發揮作用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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