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在全國率先開展黃河水權轉換,探索干旱缺水地區節水發展新路
◇目前我國水權改革正加速推進,處于從水權試點邁向成熟水權交易市場的過渡階段,未來依舊任重道遠
歷史上,寧夏有“三年兩頭旱、五年一大旱、十年有九旱、年年有干旱”之說,而如今的寧夏,在破解水資源短缺問題上取得了積極進展。
多年前的荒原,如今已是葡萄、枸杞、蘋果種植基地連片;干枯洼地變成飲馬湖人造景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多家工業企業實現廢水近零排放。
當記者詢問寧夏能夠交出如此答卷的關鍵在哪里時,得到的答案是水權改革力促節水增效。
干旱地區節水新路
水權改革是將江河水量“分水到戶”,簡單來說就是分多少水,用多少水,用水越多,水價越高。未用盡的水量可以在水市場進行交易,而用水存在缺口的用戶則可以在市場上“找水”。
我國2012年水權改革進入決策部署階段,2014年進入試點階段。在水利部和黃河水利委員會的支持下,寧夏在全國率先開展黃河水權轉換。
采訪中,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節水供水處處長王正良向《瞭望》新聞周刊記者介紹,寧夏將國家分配的40億立方米可耗用黃河水初始水權分配到市、縣(區)和各干渠,將用水指標確權到灌區4083個干渠直開口和各類取用水戶。
水權確定只是第一步,目的是倒逼用水戶重塑用水習慣,這其中關鍵是發揮好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
用量不同,水價不同。中衛市工業園區,全面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對取用水量超出計劃(定額)30%以內的部分加價50%,水資源稅在標準基礎上加1倍計征;超出31%到50%的部分加價100%,水資源稅加2倍計征;超出51%以上的部分加價150%,水資源稅加3倍計征。水價的大幅提升,推動用水戶從“要我節水”到“我要節水”轉變。
用途不同,水價不同。以農業為例,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用水價格可高于其他用水類型,在節水的同時,倒逼農戶因地制宜調整農作物結構,以水定地。
排污性質不同,收費不同。中衛市對生產性污水水價制定不同收費標準,倒逼企業優化污水治理。對污水排放量大于取用水總量50%,小于等于70%的,按標準的2倍收取;超過70%的,按標準的4倍收取,從制度層面激活企業節水活力。
表現不同,激勵不同。寧夏全面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對部分水利工程水費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由財政補貼。同時對節水規模顯著的用水戶給予獎勵,提高積極性。
一系列舉措效果明顯。“十一五”以來,寧夏萬元GDP用水量(當年價)、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當年價)分別下降86.0%、78.4%,取水總量減少7.87億立方米,以有限的水資源支撐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在此基礎上,寧夏還組建了水權收儲交易中心,對水權“富余量”進行有償轉換和交易。截至目前,共批復了近2億立方米、127個黃河水權轉換項目。將農業節約水量有償轉讓給工業,實現向工業供水超過10億立方米。
王正良表示,通過開展水權交易,既有效解決了工業發展用水指標短缺的問題,又推動了水資源配置由“看得見的手”向“看不見的手”的根本性轉變,形成了農業節水支持工業發展、工業發展反哺農業振興的特色之路。
為全國水權改革探索經驗
采訪中,有業內人士談到,寧夏之所以能將水權改革走穩走好,一方面由于特殊的氣候和地理環境,在水資源定權定額的背景下倒逼各單位節水;另一方面,寧夏地理面積較小,“船小好掉頭”,因此有了更多調整進步空間,為全國水權改革提供了寶貴經驗。
堅持制度先行,以制度為水權改革提供扎實后備力量。
根據國家層面對水權改革的整體部署,寧夏對改革細節不斷進行細致分解,使改革更有針對性。比如寧夏出臺葡萄、枸杞特色種植等9項農業節水標準、頒布灌區、企業、學校等7類節水評價標準等,推進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堅持載體示范,以示范帶動各行業節水高質量發展。
在高等院校、行政中心、居民小區、葡萄酒莊等用水單元,開展分布式污水雨水處理中水回用一體化合同節水試點示范。5個地級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90%的省級機關、70%的省級事業單位、20%的高校建成節水型單位,成為全國水效領跑者。
堅持技術創新,以技術為水權改革挖掘更大潛力。
“節水不能只靠意識,改革不能空談理想,不投入資金、不研發技術永遠達不到改革的真正目的。”王正良說,寧夏在水權改革的技術保障層面投入了較大精力和資金,積極推廣工業水循環利用、重復利用等節水技術。例如彭陽縣采用云計算與物聯網技術,打造“互聯網+城鄉供水”模式,形成遠程監控、自動報警、精準計量、手機繳費閉環管理。
改革任重道遠
當前,我國水權改革正加速推進,處于從水權試點邁向成熟水權交易市場的過渡階段,在中國工程院院士王浩等業內專家看來,水權改革還有多方面問題亟待解決。
一是頂層設計仍待完善,改革路線圖及實踐中的相關概念尚待清晰。
如全國哪些區域可推廣,缺水地區和豐水地區分別應該怎么做等,還需更明確的說法及因地制宜的梯次化推進路徑。
二是實踐探索還不夠充分,全國多數地區水權改革尚未邁出實質步伐。我國不同地區水情差別較大,雖然改革試點覆蓋了全國不同水資源條件的地區,但改革探索進展不一:在缺水地區,確權水量與實際需水量差距較大;在豐水地區,用水矛盾不突出,水確權和水交易積極性不高。因此需鼓勵地方從實際出發,探索多種形式水權改革。
三是法律體系建設應跟上實踐需求。取水戶的權利義務應在法律上予以明晰,節約的水量如何處置更有利于調動節水積極性,以及取水許可期限等問題,都亟待解決。同時需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水權的種類和內容,區分公共供水單位、水力發電企業和自備水源取用水戶等不同取用水主體,實行分類管理,為水權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進一步健全水權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水權交易價格,既要體現賣方節水的成本、交易的邊際成本和一定的收益,又要體現買方獲得水權的邊際效益,還要體現第三方在水權交易中的損益。但目前我國水權交易基本以政府引導為主,缺乏市場化自由協商的交易方式,價格形成機制不完善,價格偏低,難以調動交易雙方積極性。
五是完善配套基礎設施。經過多年建設,我國水資源監測監控和用水計量能力顯著提升,但由于建設與維護成本高、地方財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難以吸引社會資本等原因,計量監控設施精度與水權交易要求的精細化計量監測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影響水權科學高效流動。
“接下來水權改革的目標是通過‘十四五’期間的努力,力爭到2025年基本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用水權分配和交易體系。”王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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