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7日電 (記者余璐)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資源屬性和生態功能,在保障我國城鄉生活生產供水、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維系良好生態環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近日,國務院正式公布《地下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記者梳理發現,《條例》共分為八章,分別從地下水調查與規劃、節約與保護、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國家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制度”。此外,針對地下水面臨的超采和污染兩大突出問題,《條例》分別作出了針對性工作安排和懲罰措施。
水利部副部長魏山忠表示,《條例》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兩大突出問題,規定了針對性的制度措施,標志著地下水邁入依法嚴格管理的新階段,是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強化體制機制法治管理”的重要舉措。
《條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主要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水利部水資源管理司司長楊得瑞表示,為防治地下水超采,《條例》主要規定了三項制度措施。一是規范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劃定。規定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禁止開采區;地下水開采量接近可開采量、開采地下水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生態損害的區域等,應當劃定為限制開采區。二是強化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管理。明確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三是規范地下水超采治理。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
楊得瑞談到,為防治地下水污染,《條例》還從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制度、強化對污染地下水行為的管控、細化防止生產建設活動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細化防止土壤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四個方面提出了明確措施。
“此外,《條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要求,對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廢棄礦坑等貯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危險廢物,在泉域保護范圍等特殊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等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與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作了銜接。”楊得瑞介紹說。
作為我國首部地下水管理行政法規,水利部門將如何用法治力量保護地下水資源?
對此,魏山忠表示,各單位要切實履行《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一要加強地下水節約和保護,嚴格落實地下水取水總量和水位“雙控”制度,強化地下水分區管控,做好地下水需求管理,加強地下水保護,落實地下水儲備制度。二要大力推進地下水超采區治理特別是華北地區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依法嚴控地下水開發強度,壓減地下水超采量,多渠道增加水源補給,實施超采區地下水回補,逐步實現采補平衡,復蘇生態環境。三要加快地下水監測站建設,特別要完善地下水涵養區、超采區、生態脆弱區、海水入侵區、地下水污染嚴重區等重點區域監測站網,進一步加強規模以上地下水取水戶計量監控,為地下水管理提供基礎支持。四要做好地下水資源評價工作和保護利用規劃,強化規劃引領和約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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