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11月19日發布,2022年水利發展資金提前下達的部分資金已分配至各省,合計規模517.64億元,較2020年11月提前下達的2021年水利發展資金502.2億元略有增長。
水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有關水利建設和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2019年,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明確了水利發展資金主要支出范圍包括:
§ 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積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點縣綜合整治。
§ 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區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體制機制創新等。
§ 小型水庫建設及除險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庫及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
§ 中型灌區節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區建設和節水改造、牧區水利、小型水源建設。
§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用于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 淤地壩治理,用于病險淤地壩除險加固。
§ 河湖水系連通,用于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建設及農村河塘整治等。
§ 水資源節約與保護,用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
§ 山洪災害防治,用于山洪災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設、重點山洪溝防洪治理等。
§ 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用于非經營性水利工程設施、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河湖管護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相關支出等。
各地資金規模分配方式方面,文件也有明確規定:除對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相關水利規劃中水利建設任務較少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采取定額補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 目標任務(權重50%),以財政部、水利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通過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分省任務量(或投資額)以及項目實施進度測算。
§ 政策傾斜(權重20%),以全國貧困縣、革命老區縣(含中央蘇區縣)、民族縣、邊境縣個數為依據。
§ 績效因素(權重30%),以國務院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財政部、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有關監督檢查結果等為依據。
據財政部11月19日發布,2022年水利發展資金提前下達的部分資金已分配至各省,合計規模517.64億元,較2020年11月提前下達的2021年水利發展資金502.2億元略有增長,其中四川、湖南、河北所獲分配規模較大,達到了30億元以上,具體各省規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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