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水利部日前修訂出臺《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辦法》明確,申報國家或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等問題。
據了解,水利部于2004年頒布《辦法》,在此期間,形勢發生較大變化,原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辦法,補充、完善和調整水利風景區規劃、建設、認定、管理等制度,滿足新階段水利風景區高質量發展需要。修訂后的《辦法》內容更加豐富,新增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思想,增加工作機制,調整水利風景區管理方式為“先規劃、后建設、達到標準后再認定”,完善景區規劃、建設、管理與利用內容,新增復核、檢查和撤銷等監督管理條款。
原《辦法》中僅規定單個水利風景區規劃要求,未對全國或區域水利風景區總體發展統籌考慮,水利風景區發展缺乏統籌謀劃和整體性推進。修訂后的《辦法》新增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將單個景區的規劃調整為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明確水利風景區規劃包括水利風景區總體規劃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規劃。
同時,《辦法》完善了建設要求和建設內容,強調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按照批復的水利風景區規劃實施,有關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行政許可和管理程序;水利風景區建設應當完善基礎設施,體現水文化內涵;水利風景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設施,建立信息檔案和監測數據庫。
《辦法》明確,申報國家或省級水利風景區,應當完成景區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劃定,無水事違法行為以及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無重大安全隱患。申報國家水利風景區,一般需認定為省級水利風景區2年以上。
《辦法》要求,明確水利風景區認定后,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水利風景區標志,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場所及設施,開展水利科普、水利法治和水文化宣傳教育等活動,加強對水利風景區內水利遺產調查、保護和利用,創新水利遺產利用方式。
《辦法》還增加強化監督管理要求,明確建立退出機制。《辦法》新增自查、復核、重點抽查和專項檢查要求并明確規定,國家水利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每年開展自查,對認定五年以上的國家水利風景區開展復核,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國家水利風景區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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