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人大正在網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據一位參與修法的人士透露,這部法律預計會在今年上半年修訂完成。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江蘇省政協副主席周健民向本報記者表示,《水污染防治法》作為單行法,應與《環境保護法》“保障公眾健康”的立法目的一致,而《修正案(草案)》僅僅“保障飲用水安全”是不夠的。
中國環境報:為什么立法目的要強調“保障公眾健康”?
周健民:《修正案(草案)》把“保護水生態”作為目的之一,可以理解為水污染防治要保障水生態的穩定或者水生態的安全,這突出了對環境自身保護的要求,卻沒有專門強調對公共健康的保障,這將有可能導致在制度和措施設計方面忽視對公眾健康的保障。因此,建議在立法目的條款中加上“保障公眾健康”。
完善源頭預防和風險控制
中國環境報:《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預警、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這些措施對源頭預防水污染將起到積極作用,您認為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周健民:首先,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錄制度。建議單獨制定一條,明確國家建立健全水污染物名錄制度,按照物理、化學、生物等屬性對污染物進行分類,按照對環境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管理,具體名錄另行制定。以便明晰禁止或者限制向水環境排放物質的范圍,便于企業和公眾遵守法律。
另外,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和《修正案(草案)》都涉及技術的研究和使用,但是對技術的評估和風險控制未作規定,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
做好部門協調、立法協調
中國環境報: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您認為《修正案(草案)》在制度設計和與相關法律銜接方面還有什么地方需要完善?
周健民:一是健全部門協調機制和協商機制。一方面是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協商和協調,需要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時明確和細化不同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不同部門對接的程序和協調措施,明確部門間信息交流程序,保障信息交流的及時、準確和充分。
另一方面是跨流域、跨行政區域內的協商和協調,需要明確水量水質沖突的化解、生態補償的具體程序和措施,形成聯防聯控、流域共治、協同執法機制。
二是要加強與相關立法協調。《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如果從流域角度考慮,對下游水環境質量的保障應予以重視,下游水環境質量好壞,是上游水污染防治效果的顯性體現。建議補充“保障下游合理水量,防止損害下游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農產品加工和養殖業廢水以及城鎮污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廢水”。考慮到與土壤污染防治的對接,應當補充灌溉取水點水環境質量監測的規定。
完善公眾參與、健全應急機制
中國環境報:防治水污染,公眾有哪些權利?
周健民:新環保法專章規定了公眾參與,對比《修正案(草案)》,公眾參與的內容明顯不足,建議立法要明確保障公眾參與的措施,增加公眾在參與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制定、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建設項目、飲用水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等內容。
中國環境報:飲水安全事關公眾切身利益,突發的水污染事故導致人民群眾供水中斷,極容易造成可能不必要的恐慌,您認為《修正案(草案)》在這方面還需要如何加強?
周健民:《修正案(草案)》在第七十四條和七十五條對水污染突發事故應急方面增加了具體措施,但沒有凸顯流域水環境風險監控預警與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建議增加在流域設立專門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協調管理機構,負責本流域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培訓、水污染信息收集、分析和發布、統一指揮和協調應急救援過程等內容;增加預警和應急宣傳教育內容,提高政府、企業、公眾預警和應急能力;增加公眾水污染風險和事件報告條款。形成“多元共治”的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體系。
另外,可考慮建立水污染事故分類控制和分級控制制度、增加水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和水污染損害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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