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強調2018年年底前在全國湖泊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湖長制,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湖長制是河長制的延伸,是河水管理制度的補充。兩個制度體系應是相互影響,相互依存。河長推行地比較成功,湖長制的‘春天’也不會太遠。”公眾環境研究中心馬軍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湖長制從理念到制度落地,要理順管理關系和管理體制。
目前,全國省市縣鄉河長制四級工作方案全部出臺,23個省給自己加碼,把河長一直設到村,全國有村級的河長62萬人,在2017年底全面建立了河長制。據介紹,其他的8個省,到今年6月全面建立河長制。
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蓄洪儲水的重要空間,在防洪、供水、航運、生態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大于10平方公里湖泊中,干涸面積4326平方公里,萎縮減少面積9570平方公里,減少蓄水量516億立方米。
馬軍表示,湖長制作為河長制的加強版,為城市建設劃定了生態保護紅線。
業內人士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圍墾湖泊、侵占水域、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積萎縮、水域空間減少、水質惡化、生物棲息地破壞等問題。湖泊水域岸線及周邊普遍存在種植養殖、旅游開發等活動。而且,一個湖泊往往有多條河流流入,被污染后治理難度也相對更大。
E20環境研究院院長傅濤在接受中國城市報采訪時說:“湖泊與河水管理的差異在于,河水是流動的,湖泊是靜態的,一旦湖面被侵占、水體被污染,保護修復的難度更大。”
2016年,全國118個重要湖泊的水質為I—III類的比例僅為23.7%,IV—V類的比例為58.5%。劣V類的比例是17.8%。因此,湖泊的管理要“量身定制”。
湖泊水體連通,準確地界定沿湖行政區域管理保護責任成為焦點。
記者發現,當前,全國已明確了省級總河長和主要河湖的省級河長共306名,其中258名省級領導擔任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的省級河長。
馬軍認為,就目前來看,河長制在全國推行進展順利,湖長制推行程序也應按照相關程序進行。
據介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湖泊,跨省級行政區域且在本轄區中地位和作用較為重要的湖泊,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湖泊,原則上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湖泊,原則上由市地級負責同志擔任湖長。
馬軍指出,湖泊管理問題首先明確地方“一把手”的責任。雖然,當前環境治理黨政同責,但如何與當地湖長辦公室的工作銜接,還需時日磨合。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中強調,湖泊所在的市、縣、鄉按照行政區域分級分區設立湖長,實行網格化管理。湖泊最高層級的湖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湖泊的管理保護負總責,要統籌協調湖泊與入湖河流的管理保護工作,確定湖泊管理保護目標任務,組織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確各級湖長職責,協調解決湖泊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河湖治理是‘一把手’工程,這樣才能結束‘九龍治水’的現象。”馬軍表示。
此外,湖長制還建立了監督考核機制,縣級以上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湖泊下一級湖長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實行湖泊生態環境損壞責任終身追究制。
“湖長制作為制度的創新,啟動問責的考核程序,對湖水治理起到強有力的監督作用。”馬軍認為,事實上,湖泊生態環境損害,有些時候并不是立即顯現出來的。當損害的程度加深并表現出來時,無論湖長是否在該地任職,是否還擔任湖長,無論調任何處,都要一追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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