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成了兩會熱詞。2016年12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不出三個月,“全面推行‘河長制’”又被寫入了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3日下午,水利部部長陳雷經過“部長通道”時回答的問題,就是關于“河長制”的推進情況:“目前已有25個省市制定了‘河長制’的實施方案,其中近20個已批準出臺。”
“河長制”成兩會熱詞 代表委員建言獻策助推長效化
從前期地方實踐來看,“河長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水環境行政管理權力的集中統一,解決了水治理過程中統管部門統而不統、分管部門分而不動的難題,制度成效明顯。
但是,由于“河長制”尚處于探索完善階段,實踐中也遇到規劃功能與考評機制的泛化、公眾參與和監督力度疲軟等問題,導致一些“河長”存在“兼職不兼心、身份多元、并非專業”等現象,引發社會對其臨時與長治、統一與多元等的爭議。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代表委員圍繞推進“河長制”長效化獻計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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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面臨哪些困境?
全國政協委員徐向東在談到“河長制”的實施時做了如下評價:“治水的背后,是產業的升級、環境的再造、民生的改善、干部作風的轉變。”
當前,全國各地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治水行動,但也存在部分河道治理后水質出現反彈、小微水體治理效果不理想等問題。
來自浙江的全國人大代表陳乃科結合浙江“河長制”的實施現狀介紹說,一些中小河流和農村河道“斷頭河”“死水潭”現象依然存在,部分已連通的河道水動力不足,導致河網水系不暢、代謝緩慢,抑制了河道“物理自凈”,局部河段水質由腐變臭;硬質化、形態“渠道化”的河道修復方式,破壞了水生生物生存環境和河道水溫調節功能、自然循環系統,抑制了河道“生物自凈”。
“部門間、區域間協同治水的機制還未理順,截污納管、清淤疏浚、生態治理、綠化提升等涉及多部門職能,河道整治不同步造成了治水工作的反復。河道管養仍顯粗放,治理設施運維專業化不足,一體化綜合養護管理的企業比較少。”陳乃科說。
對于“河長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致公黨中央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分析說,從地方實踐來看,目前擔任“河長”的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班子領導,職務不同導致所能支配、調動的資源能力不同,造成具體職能部門和下級“河長”執行上級“河長”決策意圖的效率不同,甚至有可能出現“河長”的決策同具體部門目標的背離。倘若實施同樣的考核問責,必然造成行政責任的不平等。
眾所周知,“河長制”的基礎在于環境目標責任制,最基本要搞清楚“怎么考、誰來考、責任如何追究”三大要點,但檢視當前制度設計,監督考核及問責制度亟待完善。對于這個問題,致公黨中央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首先,目前尚未健全完整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對河道沒有建立差異化、科學化的水質保護目標,難以建立具體可操作性考核標準;其次,就目前考核實踐來看,考核問責的主體一般為責任主體的下級,這也導致當前考核中贊揚的多,而問責的幾乎沒有;最后,問責過程中領導之間責任如何分配,河長在其中承擔的到底是直接責任,還是其他間接責任,責任形式有哪些,這些問題都有待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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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怎么考核?誰來考核?
應該說,從流域的角度通盤考慮治水工作,更符合治水的規律,有利于提高治水效率和成效。對此,致公黨中央相關負責人表示,應該進一步優化黨政領導資源在河道治理中的配置,重視河道治理難度和“河長”資源協調能力的匹配。明確重要領導擔當問題河、難題河的“河長”,推動重點問題的解決。
同時,在完善“河長制”的考評問責機制方面,這位負責人建議當前應在考核機構設置、制度建設、信息溝通、群眾意見辦理等基礎上,著重健全符合水環境治理內在科學規律的水質指標體系、污染物排放控制體系,對“河長制”的考核更體現工作實效。推進考核主體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樣化,破解當前“下級考評上級”的制度尷尬。細化各級“河長”履行環境責任、績效考核的制度規章,明確擔任“河長”的黨政領導和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責任分解,明確獎懲制度實施的政策依據。
要破解“河長制”過于借助行政首長意志甚至個人威信,長效治理和穩定成效預期不足等問題,關鍵是通過一整套合理、嚴格、實用、有效的程序設計,將實踐中形成的好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與制度,做到一體遵循、長期適用。
在小組討論中,圍繞這個話題,委員代表們積極暢所欲言。全國人大代表陳乃科建議,推進管理和保護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水域和岸線保護等法規制度,建立水資源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科學編制河道管理、整治與建設的相關規劃,探索建立涉及河面、河岸、綠化,貫穿河道工程整治、水務設施養護、河道污染治理、日常保潔作業的全程管控體系。落實《關于加強跨行政區域聯合治水的指導意見》,實現流域系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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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創新“河長制”多種模式?
在深刻認識全面推行河長制重要性和緊迫性的同時,更要辯證地看到河湖治理的綜合性、復雜性、長期性。既要有大干快上、三年河湖要換新天地的雄心壯志,也要有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的清晰認知。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劉向東深有感觸地說,“河長”治水能否妙手回春,取決于是否依賴科學的決策、是否注重深入的調查研究、是否依靠廣大群眾。哪里有排污暗管,哪里有違章建設,哪里有污泥濁水,誰最清楚?群眾最清楚。“河長”治水首要是相信群眾、善于發動群眾,打一場治水的人民戰爭,把人人都是排污者變成人人都是治污者。
如何持續推動“河長制”落地,構建政社企共建河道管理責任制?致公黨中央相關負責人建議,一是采取政府牽頭、部門聯動、社企主演的方式,構建政社企共建河道管理責任制,由河道兩岸的企事業單位、社區的負責人擔任“河段長”,對各河道分段進行監控、管理、考核和問責,推動社會力量在治水中各盡其責。二是實行短期聘用或臨時雇傭具有專長的各類人才,提升機構的專業素養,增加其活力。三是積極探索公眾從局部有限參與逐步過渡到全面深入的參與,真正放權于公眾,促使全社會進一步參與并監督水環境保護依規履職,大膽參與,勇于負責,敢于監督“河長”。當前可借助公益環保類非政府組織的作用,發揮其組織化程度較高,專業性、執行力較強的優勢,彌補公眾個體參與的不足。
陳乃科認為,治水主體要多元化,要提高公眾護水自律和監督意識,健全公眾監管激勵機制,就要重視和支持民間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河流活動,暢通環保公益訴訟。
原標題:蕩河湖之污 還清水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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