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排污權交易再次引起業內關注。“探索建立排污權、水權、用能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建立企業污染排放、環境違法違規記錄等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綠色信用體系。”這是李克強總理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五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時提出的推進任務之一。
排污權交易作為一種市場主導型的環境污染控制策略,是目前效率最高的環境保護經濟刺激手段。
實際上,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末期開展排污權交易實踐工作,并積極探索與發達國家的合作試點,但由于市場化交易程度低、實施難度大,直到2015年底才在全國范圍內鋪開排污權交易試點,但是迄今為止仍未在立法層面做出明確規定。排污權交易制度現已明確寫入國家的“十三五”規劃,將是中國環境保護領域“十三五”期間重要的工作手段,隨著排污許可證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推進,下一步必然要加緊銜接排污權交易制度。
近年來,不僅國家層面頒布了一系列關于排污權交易的政策,經過了20多年的探索實踐,地方相繼開展的排污權交易取得了一定進展,完成了多項排污權交易的案例,試點省市也出臺了一系列排污權有償使用與交易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據了解,大部分試點省份開展了有效嘗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推動污染物削減與環境質量改善,比如山西省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開展了排污權抵押貸款政策;浙江省創新建立排污權基本賬戶制度,創新構建刷卡排污總量管理體系,創新推行排污權抵押貸款融資機制。企業污染治理的融資渠道大為拓寬。
然而,排污權交易實踐也存在諸多突出問題。業內人士表示,排污權交易頂層設計不夠完善是制約其推進的一大因素。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尚未明確提出排污權交易。從各省市實施排污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的實踐來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法律基礎十分薄弱、法律支撐不足。此外,排污權交易缺乏統一配套的實施細則,地區差異大。
2016年下半年起,國家陸續頒布排污許可證的相關政策,均提及了排污權交易,在《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附錄中給出的排污許可證樣本里,也包含“排污權交易信息”一項。
因此,筆者認為,在排污許可證制度逐漸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之時,排污權交易制度必須盡快加以完善。
具體而言,首先,須在國家立法層面做出一些原則上的規定,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環境資源有價、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總量控制”、市場手段治理環境等基本原則,包括排污權的定義、交易對象、交易主體、交易范圍、交易方式、排污權指標核定、排污權的定價等基礎條件,以確認排污權的法律地位,將行政指令逐步轉變為法律法規。
其次,在一些單行的污染防治法中規定排污權交易制度,以提高排污權交易的公信力。
最后,包括排污權分配、交易機構、交易主體資質審查、交易流程、監督管理、技術規范、獎懲措施等配套措施要緊步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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